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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272-1340、1349-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5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272-1340、1349-1396号原告孙阳兵,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上列案件委托代理人钟媚蓉,该局工作人员。上列案件委托代理人陈锦洪,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孙阳兵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行为违法系列案件,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在庭审时告知原告已对其举报立案,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和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秀松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