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负责人曹云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凡、李胜。被申请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5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锦云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江苏地亚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50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予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