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行审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胶行审字第287号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姜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凯,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人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铺上四村。法定代表人张芳。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青岛嘉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胶国土罚字(2014)第6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胶国土罚字(2014)第6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刘 霖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