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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滕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万友,陆道平,倪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滕万友,盐城市万强印染助剂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陆道平,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倪书,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的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08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福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