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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初字18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建阳市周墩镇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与崔文汉、陈玉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阳市周墩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崔文汉,陈玉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1883号原告建阳市周墩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朱松荣,理事长。被告崔文汉,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被告陈玉叶,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周墩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崔文汉、陈玉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周墩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阳市周墩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元,依法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建阳市周墩众望林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黄芳隆人民陪审员  左 刚人民陪审员  叶杏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凌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