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上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赵月萍与赵月萍、吴鲁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墩大桥南。法定代表人:陈桂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应好,系公司员工。被告:赵月萍。被告:吴鲁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月萍、吴鲁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