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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国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吕国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社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柏钦,该司职员。被告吕国强,现已死亡。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签订编号为0105866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售坐落在会城XX路二号瑞发市场首层B区X、X给被告。但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购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0105866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解除登记备案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经查明,被告吕国强已经于2013年7月8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吕国强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瑞发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6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彩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