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邓乾海与蒋金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乾海,蒋金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邓乾海,男,汉族。被告蒋金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乾海诉被告蒋金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乾海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邓乾海承担。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