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知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华电脑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电脑学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蓉泠,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凌超群,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新华电脑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蛟龙工业港蛟龙大道五段**座。法定代表人唐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佩安,男,系该学校员工。委托代理人邱宝会,女,系该学校员工。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华电脑学校(以下简称新华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雷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蓉泠、凌超群,被告新华学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佩安、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邱宝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迅雷公司诉称,迅雷公司依法享有电影作品《窃听风云2》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华学校在未征得迅雷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www.scxh.cn”网站上非法传播该电影作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迅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新华学校:停止侵权行为,即在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www.scxh.cn”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窃听风云2》,并不得未经迅雷公司许可再次自行传播该作品;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被告新华学校辩称,第一,“www.scxh.cn”网站确系其所有并运营,网站上也的确曾有涉案《窃听风云2》电影作品,但该网站仅为学校供教学所用的内部网站,故新华学校的该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迅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涉案《窃听风云2》电影作品并非由新华学校上传,而是通过分享优酷的链接,故观看影片时实际上打开的是优酷的网站链接,新华学校并未实施迅雷公司所称的被控侵权行为;第三,涉案网站已经关闭,且该网站并未对外运营,未产生任何盈利,故迅雷公司诉称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费用没有证据证明,亦不应由新华学校承担。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迅雷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2012年6月29日颁发《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447),载明电影《窃听风云2》由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与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公司)联合出品,发行公司为迅雷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期限由2011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该《发行权证明书》附页载明:银都公司授权博纳公司独占性永久享有《窃听风云2》电影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版权权利、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纳公司)经博纳公司授权,独占性永久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权利、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2011年9月30日,浙江博纳公司授权迅雷公司独占性享有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9日止。2013年8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以下简称深圳公证处)经迅雷公司申请,在公证员杨健与工作人员贺媛媛的监督下,由迅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小龙在深圳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台连入Internet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并将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2”予以同步录像:打开“360安全浏览器6”,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scxh.cn”进入相应页面,页面在显著位置显示有“四川新华电脑学校”的名称及标识;在该页面上方点击“网站地图”,在所进入的页面中点击“四川新华视频网”,进入地址栏显示为“http://v.scxh.cn”的页面,页面底部显示有“蜀I**备11014515号版权所有:四川新华电脑学校”等内容;点击该页面中的“电影排行榜”下方的“窃听风云2”,进入地址栏显示为“http://v.scxh.cn/vod/40.html”的页面,内容包括《窃听风云2》影片简介、播放选择等,点击“第1集”,进入地址栏显示为“http://v.scxh.cn/vodplay/40-1-1html”的页面,在该页面实现了影片《窃听风云2》的观看播放,影片右上角有水印“youku优酷”。关闭页面后,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地址“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页面右侧的“公共查询”链接,在进入的页面中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右边的空白栏中输入“scxh.cn”,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在所进入的页面中点击“详细”并输入验证码,所进入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备案/许可证号:蜀I**备11014515号,主办单位:四川新华电脑学校,网站名称:四川新华电脑学校,网站首页网址:www.scxh.cn”等。邵小龙对上述网页显示进行截图,并粘贴于新建的“截图”word文档中,与录制得到的“录像1”文件一同保存于新建文件夹“迅雷20130827-01”中。上述“迅雷20130827-01”文件夹由公证员刻录到光盘。2013年8月28日,深圳公证处为此次证据保全制作(2013)深证字第127844号公证书,将上述刻录光盘封存粘连于公证书物证袋。庭审中,本院对(2013)深证字第127844号公证书封存的刻录光盘进行了播放,新华学校认可“www.scxh.cn”网站由其开办,其下“http://v.scxh.cn”亦由其管理运营。另查明,新华学校成立于2011年,业务范围包括初、中、高级电脑应用类职业培训。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迅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新华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013)皖涡公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13)深证字第127844号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本院认为,浙江博纳公司经《窃听风云2》电影作品的出品人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转授权和维权权利,迅雷公司经浙江博纳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享有该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根据浙江博纳公司的授权,迅雷公司有权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2013)深证字第127844号公证书所记载内容及公证封存光盘播放内容显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迅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新华学校经营所有的网站“www.scxh.cn”上实现了涉案《窃听风云2》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由于该网站由新华学校开办并实际经营管理,故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新华学校通过其网站,在互联网环境下以交互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该电影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迅雷公司就该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华学校虽然辩称其使用涉案电影作品系为教学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新华学校虽为从事电脑应用类职业培训的专业学校,但涉案网站“www.scxh.cn”系广域网,根据公证书中所记载的操作过程,除教学或科研人员之外的不特定公众均能实现对网站的访问以及对涉案电影作品的完整播放观看,故新华学校的该行为不符合关于为科研、教学目的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新华学校还主张其仅提供优酷网页链接,并非涉案电影作品的实际提供者,但现有证据显示,《窃听风云2》可以在新华学校的网站上直接进行点播和观看,并无进入优酷网页的操作过程或相关链接信息等内容,且涉案网站将该电影作品置于“电影排行榜”栏目下,该行为系新华学校对该作品的整理、编辑行为,而并非简单提供链接,故在新华学校未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并非网站内容提供者,亦未说明或举证证明其获得该电影作品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新华学校还主张涉案网站仅为测试网站,且已经关闭,并无经营活动或盈利,但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新华学校的抗辩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迅雷公司的相反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本院对迅雷公司要求新华学校就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迅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或者新华学校的侵权获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公映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后果、迅雷公司为本案进行的公证取证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为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新华电脑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www.scxh.cn”上的涉案《窃听风云2》电影作品,并不得未经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再次通过该网站进行传播;二、被告四川新华电脑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四川新华电脑学校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50元,被告四川新华电脑学校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文宏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眉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