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海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中港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号三层601室。组织机构代码:10113244-0。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港船务有限公司(SINOPORT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36号B2B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杨小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海法商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轻资源进出口公司对被执行人中港船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中港船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575980元(含执行费1798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褚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