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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与丘苑芳,雷金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雷金云,冯建,宋凌志,丘苑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丽都中路恒泰花园**栋***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7845-X。负责人:杨国清,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金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凌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苑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雷金云、冯建、宋凌志、丘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089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通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