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延军、冯建国。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