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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延军、冯建国。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