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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安士委托代理人刘永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退付原告庆阳润通实业有限公司461元。审 判 长  王玉泉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人民陪审员  杨正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