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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7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诉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782号原告濮阳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保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春英,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濮阳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诉开封正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海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孟迎春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