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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3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天利商务中央广场海德二道停车场出口附近,见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美利达牌挑战者900型自行车停放在该处,趁四周无人,林某掏出身上的一把小钥匙捅开自行车前轮上的防盗锁,准备骑上车逃跑时,被深圳市南山区保安公司保安员黄某当场抓获。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美利达牌挑战者900型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5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40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