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林福鹏与林雪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鹏,林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林福鹏。被执行人林雪冰。申请执行人林福鹏与被执行人林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健海、覃方英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超华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雪冰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福鹏,并应负担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费2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