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克娟与田秀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娟,田秀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娟,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菊,女,1963年1月16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上诉人张克娟因与被上诉人田秀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4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克娟50元。审 判 长 咸柱英审 判 员 池东波代理审判员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京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