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新、李晶晶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新,李晶晶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虹。委托代理人:俞伟杰。被告:张国新。被告:李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新、李晶晶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受理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