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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新、李晶晶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新,李晶晶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虹。委托代理人:俞伟杰。被告:张国新。被告:李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新、李晶晶典当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湖州金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受理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