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博法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深圳市宝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朱宏,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杨村镇。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肖德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283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833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42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献文审判员  温觉忠审判员  韦鸿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锦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