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昌月与万代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月,万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月,男。被执行人:万代贵,男。本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万代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代贵名下所有马鞍山市解放路15号XX室。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所查封财产由李东敖负责保管。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舒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