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利莉与被执行人XX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莉,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XX厚,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利莉与被执行人XX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利莉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