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亚隆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亚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4045号罪犯冯亚隆。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亚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2012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50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亚隆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亚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亚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冯亚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亚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