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秀明与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明,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1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明,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敦勇,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小区南。法定代表人翟庆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岩,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杨秀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马桥胜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秀明又于2014年10月30日以其已与物业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秀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秀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秀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荆代理审判员 李 冉代理审判员 于洪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巧书 记 员 吴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