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程云与余曾秀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云,余曾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527号申请人:程云,女,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余曾秀,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申请人程云、余曾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程云、余曾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30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程云一次性赔偿余曾秀: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2、电动车维修费400元;3、物损3800元;4、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637.5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履行;二、程云、余曾秀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