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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齐建国诉齐金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国,齐金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齐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被告:齐金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原告齐建国诉被告齐金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被告系父子关系,以协商和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院长审批免交。审判员 毛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