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双涛、王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双涛,王卓,赵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67-1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双涛��被执行人王卓。系赵双涛之妻。被执行人赵浦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卓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