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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吕新犯毒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17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新,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52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阳市云岩区龙潭巷**号附**号。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4)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吕新在本市云岩区龙潭巷17号居民楼楼下,贩卖毒品给钟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收缴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吕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钟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鉴定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新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酷派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现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