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有祥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有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贾有祥,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史官镇贾庄村2组,身份证号码612130196110256012。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有祥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有祥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