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商终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与绍兴元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元城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元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林村漫池村(b)块。法定代表人:叶静,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金凤制革基地凤益路*号。法定代表人:卢立宾,经理。上诉人绍兴元城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创汇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元城鞋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