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书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书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慧,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赫,女,汉族,1975年8月4日生,无职业,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