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宁波江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江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仑催字第10号申请人:宁波江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江龙。申请人宁波江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10月2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300051/28524562、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3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江东好琦盛塑化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江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希松审 判 员 龚 倩人民陪审员 黎纪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沈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