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中刑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俊刑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运中刑执字第562号罪犯张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原籍系山西省洪洞县。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俊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6次,余6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监狱表扬6次,余6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邓飞审判员 侯选民审判员 刘乙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