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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刑初字第003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技术员。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肥西检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肥西县桃花镇“创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明珠”大道附近,未确保安全,撞上路边清洁工朱某乙,致朱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甲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肥西县桃花镇“创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明珠”大道附近,未确保安全,撞上路边清洁工朱某乙,致朱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伴胸部损伤死亡。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电话报警,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朱某甲、高某、孙某乙的证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肥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甲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一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