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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份公司与宫桂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份公司,宫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份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宫桂香。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宫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宫桂香未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桂香的银行存款3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