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116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郭江与黄爱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黄爱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645号原告郭江。原告黄爱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江诉被告黄爱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撤回对被告黄爱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江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