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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16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郭江与黄爱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黄爱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645号原告郭江。原告黄爱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江诉被告黄爱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爱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撤回对被告黄爱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江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