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义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和,蒋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250-1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和,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光武,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执字第002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蒋光武在银行的存款15525元,现被执行人蒋光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光武的银行存款155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