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某诉周某离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思想动员,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恒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