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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龙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龙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黄江星,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全、朱乔。被告李龙威,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李龙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同意被告申领金穗信用卡(卡号:62×××68),被告在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2年1月13日开始透支,截至2014年4月23日止,被告欠原告透支本金37398.63元及透支利息557.43元,合共37956.06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37956.06元,其中透支本金37398.63元,透支利息557.43元(计算方式: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3日,此后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领用合约及开卡申请表一份,交易流水查询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号码为62×××68的金穗贷记卡,并在领取信用卡后进行了消费。截至2014年4月23日止,被告欠原告透支本金37398.63元及透支利息557.43元。原告多次催收还款无果,遂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负有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其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7398.6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3日为557.43元,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4.4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李龙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明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