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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中法执指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春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89号(2014)绥中法执指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IIanManning)先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刚,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春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经裁字065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绥中法执字第89号立案。经审查,被执行人李春刚的财产及住址所在地在绥棱县辖区,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中法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指定由绥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案卷材料、执行裁定书移送绥棱县人民法院,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成审判员  张雄伟审判员  徐文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三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