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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步雷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雷,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丁商初字第0201号原告周步雷。委托代理人沈飞、张磊。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市丁卯桥路73号8幢811室。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388弄5号国盛中心12层。被告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市华都名城美锦苑79幢108室。被告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二路6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步雷诉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步雷负担。审判员  吴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