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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氾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氾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