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氾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氾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