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元申请承认外国民事判决、裁定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1136号申请人:李元,男,1969年2月7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图们市。委托代理人:许平,1982年7月1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李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于2014年9月11日对当事者李某与金某某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作出的2014第2432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李某与金某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第2432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2014第2432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