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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詹永庆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永庆,詹永棋,詹永芝,詹永书,詹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詹永庆,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詹永棋,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詹永芝,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詹永书,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詹永和,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关于詹永庆、詹永棋、詹永芝、詹永书、詹永和诉中国玉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段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詹永庆、詹永棋、詹永芝、詹永书、詹永和经济损失140000元。权利人詹永庆、詹永棋、詹永芝、詹永书、詹永和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詹永庆、詹永棋、詹永芝、詹永书、詹永和经济损失140000元,同时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1550元,两项合计141550元。经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如期交付执行款140000元,驾驶员段勇执行款1550元。申请执行人詹永庆、詹永棋、詹永芝、詹永书、詹永和如数领取了上述执行款141550元。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4)大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雄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