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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6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瑞茂、林柒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瑞茂,林柒木,林荣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6819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A-B幢5层502A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481-4。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斌,汉族。被告林瑞茂,成年,居民。被告林柒木,成年,居民。被告林荣木,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瑞茂、林柒木、林荣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以房产权登记姓名与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