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在彬与雷勇保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刘在彬,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发东,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勇,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彬与被告雷勇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彬已双方争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在彬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