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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8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桂洪与马全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洪,马全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862-1号原告孙桂洪。被告马全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与民主路交汇处东100米路南。负责人郭超,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全强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全强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