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即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邹先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先桥,崔中财,宋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邹先桥。申请执行人崔中财。被执行人宋修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先桥、崔中财与被执行人宋修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即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