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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即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邹先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先桥,崔中财,宋修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邹先桥。申请执行人崔中财。被执行人宋修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先桥、崔中财与被执行人宋修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即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