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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游尖兵与陈天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尖兵,陈天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游尖兵,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天国,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游尖兵与被告陈天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卫东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尖兵诉称,原告位于晋安南路69号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的06店面,因被告将其位于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106单元住宅北面墙窗门改成门,进入原告06店面屋面进行改造,作为露天花园使用,从而造成原告店面北侧内墙出现雨水渗漏。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按设计要求恢复06店面屋面结构,修复漏水部位,解决06店面长期漏水问题。2、修复长期被雨水侵蚀的06店面北侧内墙。3、赔偿由于不当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两千元。被告陈天国辩称,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106单元是被告于2000年购买后就对露台面(即原告06店屋面)进行铺设瓷砖的改造,目的是为了保护屋面;在结构上,没有进行破坏。虽然漏水原因很复杂,但被告愿意撬掉铺设的屋面瓷砖,恢复屋面后再对露台面进行一次防水处理。原告06店北侧墙体出现渗透的面积在1平方以内,愿意粉刷修复,但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晋安南路69号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的06店面的业主,被告系晋安南路69号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106单元的业主,原告的06店面位于被告的房屋楼下。2000年被告购买106单元房产后,就对房屋北侧的露台面(即包括原告06店屋面)进行铺设瓷砖的改造,并长期使用。近年来,原告06店面北侧墙体出现渗漏霉变现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就原告的部分诉请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自愿在一个月内完成修复对原告的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06店面的受损墙面的修复粉刷;二、被告自愿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原告的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的06店面屋面露台瓷砖部分的撬开恢复到装修前的状态,并进行屋面渗漏部分(伸缩缝周围)的防漏水处理。但对原告的赔偿诉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中就原告的部分诉请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从现场及原告提供的照片看,原告的墙体受损面积较小情、况较轻;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渗漏损害给原告的生活或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希望双方当事人能积极、妥善地处理相邻纠纷,及时排除妨碍,共同构建和睦的相邻关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被告陈天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修复对原告游尖兵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南路69号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06店面因渗漏受损的墙面修复粉刷;二、准予被告陈天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对原告游尖兵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南路69号升兴象园小区5号楼的06店面屋面露台瓷砖部分的撬开恢复到装修前的状态,并进行屋面渗漏部分(伸缩缝周围)的防漏水处理。三、驳回原告游尖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后为125元,由被告陈天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危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