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长会与魏洪、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会,魏洪,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赵长会,男,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碧英,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洪,男,生于1965年11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红梅,女,生于1968年4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会与被告魏洪、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长会负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