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8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彦与万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万成琼,刘祥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833号原告李彦,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万成琼,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刘祥蓉,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与被告万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彦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真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